员工请事假,公司是否有权不批?
日期:2021-06-11 浏览

基本案情:

张某于2015年12月10日入职宝一时装公司,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外,又签订了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》,其中有规定,“连续旷工两天(含)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,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自动离职,劳动合同自行解除。”

2016年3月11日,张某向公司请事假,在未获得批准下未再到公司上班。

2016年4月7日,公司作出《自动离职通知书》,写明因张某“于2016年3月11日开始,在请假未获批准且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,一直未到公司上班,至今已旷工27天”为由,通知张某离职。

张某申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。


仲裁判定:

对张某的诉求不予支持。

张某不服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法院判定:

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事假,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。

张某在未获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自2016年3月11日起不再上班,直至2016年4月8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,已违反公司连续旷工两天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,公司据此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。

张某称请假系父亲病重住院需要照顾,且于2016年3月15日左右曾回公司上班,但均未能举证证明,且公司不予认可,本院亦无法采信。因此本院认为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,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。